保护蓝天,举起法律利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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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分为9章102条,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下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本届省人大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大会闭幕后,《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人大会议中心举行,通报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作为我省首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立足本省实际,诸多条款体现安徽特色。条例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
亮点一
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
“防治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是治本之策。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条例因此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延伸,提出严格的全过程控制要求。
条例从调整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等方面强化了大气污染的源头防控。要求实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目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替代制度,通过减量置换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在置换的排放量未削减完成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条例还要求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大气环境标准是行使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条例授权省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亮点二
实行多污染源全过程监管
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众多,条例不仅对工业和移动源废气排放、扬尘,以及秸秆焚烧等多污染源防治进行规范,还以排污许可制度为主线,对排污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分别设专章针对区域和城市、工业、机动车船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予以规定。
其中,对于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将大气通道、建筑物高度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应当搬迁、改造。针对我省实际,条例还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对于农业生产、群众生活造成的污染,条例授权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秸秆禁燃区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条例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有关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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