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用电费用统一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不得单独或重复向业主收取。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日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调研摸排、起草形成了《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鼓励建立共管账户监督收支
《管理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原则上单列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
我省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共管账户,对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情况实施监管。
充电倡导不收或少收场地费
《管理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库)的,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车位租赁费、临时停车费,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应当约定免费停车时长。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新能源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维护工作。具有运营能力的,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依法自建充电设施,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费服务。
电梯电费不得单独或重复收取
《管理办法》对电梯能耗费等明确了要求,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消防、绿化、人防工程、车库、电梯、安全防范等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标准。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统一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中,不得单独或重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合理数量的出入证、卡、电子识别器等。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制作成本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公共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
安徽商报记者 汪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