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首例旋转门伤人案昨天下午在蜀山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裁定:丰乐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宋以霞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宋以霞9.7万余元并一次性赔偿宋以霞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据悉,2006年7月15日13时许,74岁的宋以霞参加在丰乐大酒店有限公司举办的一次产品销售与服务交流会,当其从丰乐公司的旋转门进入酒店大堂时,被旋转门撞倒。宋以霞当即被送往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47元。嗣后,宋以霞又于当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和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06年9月6日宋以霞出院,共住院53天。宋以霞出院后又数次前往淮南市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进行门诊复查。宋以霞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产生的医疗费96140.5元、住院伙食费424元,合计96564.5元由丰乐公司支付。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宋以霞的申请,委托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宋以霞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宋的伤情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宋以霞系在进入丰乐公司大堂时被旋转门撞倒致伤,丰乐公司作为旋转门的使用、管理单位,因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宋以霞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宋以霞在事发时已有74岁高龄,其在进出旋转门时无人陪护,且其自身亦未尽到注意的义务,故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丰乐公司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丰乐公司对宋以霞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张磊、 杨静、朱玉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