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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谁之责 细化学校家长责任规定出台
www.ah.xinhuanet.com   2008-06-27 来源:新安晚报

    中小学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家长和学校之间经常为责任问题产生分歧。即将出台的《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将可平息这一争议。记者昨天获悉,该条例草案已进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一审”程序。

    当前,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学校应承担的是监护责任。另一种则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由此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责任。

    《条例》第六条则如是规定: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监护职责是监护人的特定义务。”据合肥市教育局局长方东玲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不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之列,所以不应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但学校应当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胡佩)    

(责编: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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