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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律,为何频遇尴尬?
www.ah.xinhuanet.com   2008-06-30 来源:新安晚报

    禁烧、禁鸣、禁噪、限放、限养及住宅楼不准开饭店等一系列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民生法律法规,曾经让多少老百姓激动!

    然而,在这些法律法规正式实施后并不太长的时间里,我们却遗憾地看到:城市里,乡村间,秸秆照烧,汽车照“叫”,小狗照跑,爆竹照放,原本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法规,频遭“实施难”的尴尬。这无疑是个令人不得不去深思的问题。

    尴尬禁烧

    法律规定:焚烧秸秆最高可罚200元

    法律名称:《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日

    具体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黑夜里农田火光点点

    5月22日晚9时许,记者随合肥市农委督查组从合界高速合肥收费站入口往前行。刚过滨湖新区滨湖家园,记者就闻到扑鼻的烟味,两边的农田不时出现明火,秸秆燃烧腾起的烟雾四处扩散,使得这里的能见度降低,过往车辆大多开启防雾灯缓缓前行。5月27日中午12时左右,记者驱车行使在合芜高速路上,车驶入含山县境内,记者看到高速公路两边的农田出现连片明火,秸秆燃烧腾起的烟雾四处扩散。

    年年禁年年烧有原因

    秸秆禁烧,为何年年禁年年烧?合肥市农委有关人士表示,主要原因有三点:过去农民主要将秸秆用于家庭烧饭,而现在农民家庭烧饭主要是用电、液化气、煤炉,秸秆难以消耗;午季正是农民忙于抢收油菜、小麦后播种水稻的繁忙季节,收获周期短加大了秸秆禁烧的难度。此外,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途径少,出路难以解决。

    尴尬限养

    法律规定:限养区禁止饲养大型犬

    法律名称:《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

    施行时间: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2005年进行了部分修改。

    具体规定:《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三条称,本市限制养犬区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第五条规定,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环内不时见大型犬

    昨天傍晚,记者在省城琥珀潭的草地上看到,附近很多市民在此遛狗,其中不乏一些大型犬。

    “这种狗是不是属于大型犬,禁养的?”记者问。“应该是的,我也不清楚,狗是朋友送的,虽然个头庞大,但性格很温顺。”狗的主人告诉记者,狗已经打过疫苗了,不过没去上牌,“估计不符合规定,办不了。”记者在琥珀潭待了半个多小时,发现有十多条大狗在此“放风”。

    限养有点力不从心

    “限养管理起来确实让我们非常力不从心。”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限制养犬条例中明确了公安部门是主管部门,所以目前基本上是由治安支队二大队和各基层派出所民警来管理。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平时派出所正常的接警量是相当大的,所以限制养犬并不是民警的一项重点工作,平时民警也很难专门抽出时间上街巡逻捕捉无牌狗。另外还存在一个难题,遇到大型犬、狼狗等,民警没收后也没有地方收养。

    尴尬限放

    法律规定:平时放烟花个人最高可罚500元

    法规名称:《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施行时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5日对《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进行修改后并施行。

    具体规定: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是想放就放”

    前天,家住省城岳西路的魏先生对记者说,他住的是新小区,合肥又有搬家赶早、放爆竹的习俗,因此经常凌晨三四点就被鞭炮声吵醒。“老百姓放烟花爆竹是想放就放,好像根本没人来管。”魏先生说。

    合肥市西园新村派出所一民警告诉记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以前经常有老百姓打电话来反映,但现在很少有人来反映,估计是习惯了。该民警说,在规定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如果市民不举报,他们一般比较难发现、难取证。

    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矛盾

    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其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肥禁放的法规是1994年制定的,后来进行了两次修改,从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

    该负责人说,事实上烟花爆竹的管理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还涉及到安监、工商等多部门,多头管理,政府需要有个协调的职能部门。“烟花爆竹的禁放还要从源头抓起。”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的现状是,卖烟花爆竹不禁止,销售合法,那么市民合法买来燃放为什么就成了违法的?

    尴尬禁开饭店

    法律规定:居民住宅楼禁止开饭店法律名称:《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时间:2004年10月19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居民楼里时现饭店

    6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合肥市西园新村,不时能看到有饭店开在住宅楼内,这些饭店大多开在住宅楼的一楼,饭店的招牌醒目地摆放在楼梯道附近。在7号楼,一个“××龙虾”的招牌悬挂在一楼东单元的楼梯道旁边。在旁边另一幢楼的一楼,也有一家小饭店。一位住在这幢楼的居民告诉记者,这些小饭店开了好几年了,相关部门每次都说来治理,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环保局称未经环保审批

    合肥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规定开饭店首先应经环保部门审批,然后才能去工商、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存在这些住宅楼内的饭店基本是未经环保审批就开了起来,有的甚至是无营业执照的“黑饭店”。

    合肥市蜀山区环保分局的相关人员说,住宅楼内开饭店确实存在,尤其像西园新村这样的老小区内,今年他们已处罚了五六十起这样的投诉。该人员告诉记者,法律规定处罚力度是2000~10000元,处罚力度不够大,对经营者起不到震慑作用。“但法律是立法部门制定的,我们又不参与,只能按规定办事”。

    尴尬禁噪

    法律规定:高考期间禁止“制噪”

    法律名称:《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施行时间:1998年10月1日

    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一环路以内以及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夜间和午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第二十五条称,高考前一周和考试期间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施工企业当面“制噪”

    目前,合肥市对中高考期间的禁鸣要求是,施工单位高考前一周时间和午间禁止产生噪声,高考期间全天禁止。另外,中考前一周和中考期间也应执行。

    6月24日合肥中考第一天,上午考试刚刚开始不久,十六中考点附近的两个工地却依然在施工。接到家长举报后,环保巡查人员立即赶到,要求企业停止作业。但25日上午,环保部门依旧接到家长举报,称这两个工地仍然在施工。

    6月7日上午9时左右,合肥市环保局接到家长投诉,说合肥八中考点外有噪声扰民。环保巡查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在桐城路和益民街交口西边100米左右看到一家单位正在施工。环保人员马上要求其停止施工,但十多分钟的过程中,仍不时有工人搬运钢条、敲打墙架,发出“叮咚”声音。

    与条例不够完善有关

    为什么条例规定禁止噪声,但仍然有噪声骚扰市民和考生呢?合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条例本身不够完善也有一定关系。

    据了解,虽然条例规定高考当天全天禁止噪声,但只规定“在夜间擅自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10000元罚款”。这样,即使环保人员白天发现噪声污染,也只能口头制止,没法“动真格”。

    另外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方面,环保部门统计发现,很多时候都是渣土车噪声扰民。渣土车的审批属于市容部门,噪声管理又属于环保部门,两部门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导致执法困难,很多渣土车主并不买环保执法人员的账,认为“我已经有审批,凭什么还来管我”。

    尴尬禁鸣

    法律规定:一环内不准鸣喇叭

    法律名称:《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2004年10月1日

    具体规定: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目前,合肥市交警部门执行“一环以内”禁鸣标准,是根据1998年《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应制定的。为了保证有效禁鸣,交警部门在一环路沿线设置了禁鸣标志,并制定了处罚措施,按照《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将被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市中心鸣笛声此起彼伏

    6月26日中午时分,记者在省城人民广场一带探访发现,机动车鸣笛现象此起彼伏。安庆路与徽州大道路口,车辆拥挤,加上自行车、电动车,交通情况较为复杂,大部分车辆经过该路口都会使劲按喇叭。当天晚上8时左右,记者在阜阳路看到,一些出城的渣土车为了抢速度,一边按喇叭一边猛踩油门超过前面的车辆。

    禁鸣规定操作比较困难

    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表示,合肥实施禁鸣令已有几年时间,在禁鸣区鸣笛按规定应处以罚款,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虽然有法律依据对违反禁鸣令的车辆进行处罚,但取证认定过程却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只能抓现行,但遇上车流量较多的路段,司机就会推卸责任,交警又很难找出证据确认。

    -评论:当法规成为“稻草人”

    我相信,如果不是看到这组报道,很多市民都不会相信“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这条管理条例,依然在这座终年鸣笛声不断的城市有效。

    印象中,这些在世纪之交出台的法规,都曾在一个阶段内改变过城市的风景。然而,几年之后记者调查的结果,却呈现出某种荒诞。透过这组报道,我们看不到法治的严肃。

    结合这样的报道,我们不免要追问:为什么这些法规会被渐渐束之高阁?这些法规,其本身是否真的具备科学性?它们又是否能为执法者提供一个可操作的空间?

    譬如“禁烧条例”,在秸秆对于农民不再有用、而它的新用途又没有得到很好开发的前提下,强制性的禁令如何能熄灭点燃秸秆的火?又譬如“禁鸣条例”,它赋予执法的空间实在太狭窄。正如交警所言,除非“抓现行”,否则如何取证认定?

    立法,不能只是“拍脑袋、找灵感”;立法,更不应该仅是少数人的事。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实践着“开门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采纳民间尤其是可能成为执法对象者的意见,才能避免自上而下的法规和执法遭到自下而上的无视甚至抵制。

    当然,仅有好的法规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同时强调执法监督的严肃性。“住宅楼不准开饭店”,条例本身无疑是顺应民意的。未能得到落实,暴露出执法过程尚存明显缺陷。

    立法和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欠缺,再加上部分市民的意识差距,让这些法规变成吓唬人的“稻草人”。当公共空间光天化日下出现这么多“稻草人”,我们惊觉,法治文明尚付阙如。(胡霞利 项磊 夏丽霞 丁贤飞 陈哲 刘建昌)

(责编: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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