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联合发文,对我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规范: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省及各地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气、供水、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集中供热开户费和增容费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复收取。
据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合肥市的征收标准为住宅60~70元/平方米,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100~110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为住宅40~50元/平方米,非住宅为60~70元/平方米。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为住宅30~40元/平方米,非住宅40~50元/平方米。
据介绍,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我省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省规定,对城市市区“退二(第二产业)进三(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据了解,虽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收费项目是面向开发商的,但规范后,受益的却是购房者。专家表示,这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平抑房价有积极意义。(张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