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树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每株处200元至300元罚款;树木胸径在10至20厘米的,每株处300至500元罚款……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获悉,《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正式发布施行,今后管理相对人可以根据处罚细化标准,依法依规,对号入座,心服口服、清楚明白地接受行政处罚。
据悉,《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正式施行后,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此举能有效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情况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则》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程序正当原则以及综合裁量等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等13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12种行为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随《规则》一同下发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还针对116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细化处罚标准。如行为人有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各种法规,可以从轻处罚的,按低限处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多部法规有多个处罚标准的,确定并使用一个标准;而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则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据城管部门介绍,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缩减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弹性,减少和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通过规范自由裁量权,既有效制约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教育管理相对人依法依规,对号入座,接受处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胡少殊 吴功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