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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以市政府141号令的形式下发,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加快,1996年9月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50号令)、《合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第51号令)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实际,亟待修订。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2007年下半年以来,市法制办、市交通局对国内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深入调研和思考,结合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借鉴外地的管理实践,研究起草了《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先后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出租车企业负责人,车主、驾驶员及专家的送审稿论证会,修订完善了部分条款,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7月16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刊登征求意见稿,并在本报发布了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征求公众意见期间,不少市民、专家、出租车经营者等以各种方式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集中体现在出租车经营权主体如何确认和出租车运力投放两大问题上。记者从正式下发的《办法》上看到,《办法》对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涉及出租车经营权问题上,《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市交通局相关人士解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是指现在我市营运的6483台出租汽车,对其将采取平稳过渡的办法,经营权确定给申请之日在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现营运出租汽车取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如何转让?《办法》规定,现营运的出租汽车获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在8年有效期内允许依法转让。此外,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允许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如何投放新增运力?此次明确新增运力投放要坚持总量控制和适当发展的原则,分步、分阶段、适量、适时投放运力,保持出租汽车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办法》规定,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企业化经营。其中规定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与接受委托管理服务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据悉,我市近期还将围绕《办法》出台两个配套文件:《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和《合肥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投放实施意见》。目前这两个配套文件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 (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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