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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双十案件"公布 消费还请睁开慧眼
www.hfnews.gov.cn   2008-03-11 来源:本网综合

  合肥2007年打假维权10大典型案

    一、长江批发市场某糖酒商行销售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案

    案例:6月,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在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协同配合下,对当事人位于长江批发市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大量涉嫌假冒的可口可乐、雪碧饮料。经查,当事人5月以46元/箱的价格从南京水西门宝虹大市场购进可口可乐、雪碧各200箱,购货款达1.84万元。至案发时止,销售167箱可口可乐和83箱雪碧,销货款达1.2万元,经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33箱假冒可口可乐和117箱雪碧,并处罚款1.92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标注册权的案例。销售商有意购进假冒可口可乐、雪碧饮料,企图以假乱真,迷惑消费者,违反《商标法》规定。这样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间接威胁。对于这样的不良商家,理应严惩不贷!

    二、蒋某销售假冒“蓝至尊”机油案

    案例:7月,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根据厂家举报,一举查获当事人经销假冒“蓝至尊”机油。经查,当事人从广东购进99桶“蓝至尊”机油,并以230元至245元的价格在合肥销售,共销售6桶,非法经营额1.744万元。经“蓝至尊”机油生产厂家康胜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法没收93桶尚未销售的假冒“蓝至尊”机油,并处罚款1.744万元。

    点评:机油产品是汽车的必备品,假冒的机油不仅会损伤汽车,也会对驾车者造成安全威胁。蒋某某有意冒用“蓝至尊”商标,在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侵犯了真正“蓝至尊”机油的生产厂家的商标专用权利。

    三、蚌埠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誉丰牌强化木地板案

    案例:8月,合肥市工商局在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誉丰牌强化木地板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7月从上海誉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1104平方米誉丰牌强化木地板,货值3.4万余元,并在合肥市场销售。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3万元。

    点评:近年来,因为建材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建筑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建材质量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当事人经销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的小问题就有可能引发产品使用者的大问题,因此,对于销售不合格建材产品的商家应当严查。

    四、合肥庐阳区某烟酒商店销售假茅台酒案

    案例:10月,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经销的9瓶标注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53度贵州茅台酒涉嫌商标侵权,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商品。当事人以每瓶480元价格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为4320元。合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9瓶假茅台酒并罚款1万元。

    点评:在这起案例中,经销商伪造、擅自制造贵州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已经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假酒的危害巨大,很容易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一定要加大力度进行打击整治。

    五、合肥新站区某电器五金商行销售冒牌彩电案

    案例:经查,当事人2007年先后3次从广东省广州市石井镇日洋电视机厂购进123台该厂生产的彩色电视机。其中,10台金利达(14英寸)彩电、52台熊猫(14英寸)彩电、51台日尼(14英寸)彩电、10台王牌之星(17英寸)彩电,标注的厂名分别为珠海海城电子有限公司、南京无线电厂、珠海日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海城电子有限公司。至案发时,已销售16台熊猫(14英寸)彩电,获利800元。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

    点评:《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这起案例中,经销商购进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品并销售,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理应受罚。

    六、合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三枪牌内衣案

    案例:3月,当事人购进1310套标注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枪内衣,购货款达1.2万元,并对外销售69套,经营额2万多元,上述三枪内衣经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6万元。

    点评:这又是一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例。当事人利用三枪的品牌效应,冒充其商标,销售假冒内衣,行为恶劣。对于一些钻空子的不法商贩,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让售假者无处藏身。

    七、滁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案例:9月,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在开展商品质量监测中,对当事人经销的金鹏牌和ZTC牌手机进行抽样检测,经安徽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9月1日从深圳市好机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0台金鹏牌手机,从深圳市鼎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2台ZTC手机。货值2.11万元,并以每台550元价格销售4台ZTC手机,违法所得200元。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停售,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

    点评:近年来,手机更新换代的速度非常快,问题也层出不穷。有的是手机本身有质量问题,有的是手机电池等配件也有问题,对人造成的伤害也时有发生。在这起案例中,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手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6条的规定。

    八、施某销售假冒飞利浦产品案

    案例:5月,当事人施某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每盒2.7元价格从浙江义乌国际商贸城购进3000盒飞利浦液晶屏保护膜,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经飞利浦商标注册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该公司商品。当事人无照经营并销售假冒商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法取缔,并没收3000盒假冒飞利浦液晶屏保护膜。

    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施某利用飞利浦商标知晓度,销售假冒产品,侵犯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他还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理应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取缔。

    九、安徽某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当事公司5月在其专卖店开展361度运动鞋促销活动,在四种型号运动鞋上分别标注原价268元、238元、298元、238元,现价174元、209元、262元、155元。经查,当事人促销前从未按其所标的原价进行销售,属虚构原价,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肥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例。在这起案例中,经销商为了销售自己产品,对产品之前价格进行隐瞒,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价格情况产生错误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作虚假宣传的商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十、王某销售不合格装饰板材案

    案例:经查,当事人7月15日,从山东临沂松宇板材加工厂以每张43元至54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饰面刨花板910张、饰面密度板42张,货值45956元。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售并罚款3万元。

    点评:近年来,关于家装板材的投诉日渐增多。问题多集中在产品不合格和品牌“傍名牌”等问题上。不合格的板材问题多出在甲醛超标上,这关系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问题,不容小视。 

(责编: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