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素有业务往来,其中一家公司因与另一家公司的业务员直接打交道,故将货款交付给业务员,而非通过双方公司的银行账户。近日,这家公司就因为如此支付款项而被对方公司告上了法庭。
位于合肥市七里塘镇新华村工业园内的合肥荣兴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荣兴”),多年来一直与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成”)有业务上的往来。“企成”诉称,2007年10月30日,“企成”向“荣兴”出具对账情况,并要求“荣兴”核实后将所欠货款及时汇入“企成”账户。之后“荣兴”向“企成”出对账清单,确认收到货物计款362399.05元,但表示已支付给业务员275806.05元。“企成”认为,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款项应通过双方银行账户,如果没有这样付清货款,则应承担付清欠款的责任。“荣兴”辩称,“企成”对“荣兴”的送货、送发票等业务事项,都是由“企成”的业务员骆某直接与“荣兴”取得联系。他们没有与“企成”的其他人打过交道,反而认为骆某是公司老板。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企成”与“荣兴”长期存在买卖汽车配件业务,虽未签订合同,但买卖关系已实际履行,且双方均认可,买卖法律关系成立。两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系由骆某与“荣兴”联系及送货,其付款也是通过骆某,且自2005年9月起至供货结束时止,均系骆某一人与“荣兴”办理相关事务,且至今骆某与“企成”未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企成”的业务员有权代理自家公司收款。法院最后判决“荣兴”将尚欠“企成”的货款6592.5元及相关利息进行给付,同时驳回了“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郭强律师认为,虽然“荣兴”胜诉,但要提醒广大的公司,业务员可以来收款,但是严格说来,必须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的权限。就本案而言,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某人有权代为收款”。公司也应增强警惕性,防止可能出现的携款潜逃等造成公司伤害的事情发生。(大雁 查玮 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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