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财产损害赔偿案,昨天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一次性赔偿原告闫某3750元,并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4日,闫某在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下属双岗支行领取了黄山卡一张,并设定密码。之后闫某凭黄山卡和密码多次办理了存取款交易。2008年3月20日,闫某发现卡内余额与自己存钱数额不符,后经核对发现,其卡内存款于2008年3月6日在被告所属的胜利路支行ATM机上分五次被取款12500元。闫某报案后,新站公安分局受理调查,后了解到该支行的ATM机电脑因进行升级扩容,无法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故不予立案。此后,原被告双方协调未果,闫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闫某在被告处开户并领取了黄山卡,其个人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等均存储于该卡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储户自行设定的交易密码具有唯一性、秘密性,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非经其本人告知不会知道。取款人取款时只要正确输入交易密码均视为持卡人本人取款,所以持卡人对卡及密码负有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由于闫某存款是被他人用黄山卡及交易密码在ATM机上提取的,且其不能证明该卡和交易密码从未丢失和泄露。综合各方证据,原告对交易密码保管不善或未尽合理注意、安全防护义务,客观上给他人冒领存款提供了便利和前提条件,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进行严格的安全保护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当保障交易场所的安全。此案事发时该行ATM机的监控设备因故未能录下当时的取款情况,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义务。所以,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阮震波 本报记者 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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