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罕见的雪灾,汶川的惊天一震,虽说一件发生在你我身边,一件远在千里之外,但两件事都对合肥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在合肥市政府的积极处置下,灾害的影响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除了政府之外,广大市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给出的答案是——市民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应该而且必须有所作为。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家告诉记者,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具有优先权,但是,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政府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这种紧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并负有较平时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
首先,市民对突发事件应急状态有高度关注的义务,即公众对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要主动了解、自觉接收相关信息,并做好自救、互救的准备。
在应急时期,市民还应该主动接受政府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各项管制的义务。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从政府强制疏散、撤离、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行动。
此外,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权利在应急状态下被政府限制的义务,并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恢复重建的义务,具体有: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参加应急专兼职或志愿者救援队伍义务、为应急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义务,协助落实政府应急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等等。
除了担负的义务外,公民在参与应急救援中也享有相应的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而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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