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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www.hfnews.gov.cn   2008-07-18 来源:新安晚报

    继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后,昨天,合肥市法制办对外公布《合肥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时间截至7月23日。该办法对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及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与出租车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合肥市民可登录合肥市政府法制网,点击“立法征求意见”栏,就该办法发表自己的意见。

    ◆招标方式确定经营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经营者;办法实施后新投放的出租汽车,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

    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按单车颁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为8年。出租汽车企业收购个体出租车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及时更新为安全环保舒适性车辆的,可以适当延长其经营权期限,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

    征求意见稿对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企业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服务与管理。委托出租汽车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其个体经营者身份不变。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交回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列出四种拒载行为

    出租车拒载的认定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征求意见稿列出了4种行为为拒载行为。其中包括: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载乘客的;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灯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载乘客的;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而中断、终止服务的;在运营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种情况可谢绝服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乘客携带超出车辆后备厢容积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其他违法要求或违法行为的。

    与此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因驾驶员的过失或车辆原因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本报记者 丁贤飞

(责编:房子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