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新修订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第二十八条)、乘客(第三十条)分别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二十六条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管理和服务;不得违规向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放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对出租汽车拒载行为的认定专条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并明确了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的六种情形(第二十九条)。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出租客运市场,第三十四条还要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并免费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垄断运营业务。
据了解,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正式上网征求意见,在综合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赵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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