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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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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不在编,照样领工资;女儿开酒店,公款使劲吃;儿子倒卖车,公家高价买——安徽省太和县原关集镇党委书记赵兴帮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而检察机关对一些经济问题不予追究,仅就赵索要1万元贿款指控其犯受贿罪。赵兴帮将个人名义贷款的10万元说成替镇检察室买车,举报镇会计李秀影侵占这10万元公款。尽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太和县检察机关添加证人证词制造伪证,指控李秀影犯贪污罪。太和县法院判决赵兴帮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李秀影有期徒刑10年。此事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一些干部群众认为,这是典型的“贪官重罪轻轻罚、百姓疑罪遭重判”,严重有悖司法公正。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作者:汪延 佘林颖  编辑/制作:马祥平
  
 

       

贪官:纪委查明公然谋私、猖狂受贿,检察机关置之不理、大事化小

       

  赵兴帮,1995年12月任太和县关集镇党委书记,1998年任太和县林业局局长。1999年被纪委双规,2000年初,安徽省纪检委、阜阳市纪检委会同审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了赵兴帮严重以权谋私案。太和县委决定开除其党籍,撤消其林业局局长职务。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人大代表资格。赵兴帮在关集镇任党委书记的2年零7个月时间内,大肆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相关事实均已查明:

  赵兴帮先后两次用公款携妻外出旅游,并以其妻聂某之名,从关集镇教办室冒领19997元工资。其子花8万元买一辆北京吉普车,为倒卖赚钱,赵让关集镇政府花10万元把车买下。赵兴帮还利用职权为女儿伪造参军、退伍手续,并以她的名义开了“大世界酒店”,镇直机关人员在该酒店成了常客。两年多时间里,镇机关几乎每天中午、晚上都有酒席在该酒店吃喝,招待费达数十万元。如果没有吃喝的借口,赵兴帮就安排人在酒店的空白票上签字,仅此一项便侵占公款23771元。女儿嫁人,赵兴帮一个招呼,关集镇21个行政村和镇直机关纷纷用公款送礼。赵兴帮调任林业局局长后,投资其女新建的酒店,让林业局作担保,以洪山竹园面粉厂的名义从县财政局贷了周转金7万元。赵兴帮还以扶持企业的名义,冲销招待费票据和其它开支票据,甚至把已报销的票据拿出来再报,查明的有5万元。他在任镇党委书记期间,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擅自签字安排了67名镇直机关工作人员,造成机构臃肿。

  除了纪检部门查实的上述事实外,原清浅镇党委书记高士杰、原原墙镇党委书记王成勋、原关集镇镇长王辉还向检察机关具名举报赵兴帮自1992年3月撤区并乡之后,在担任清浅镇镇长、原墙镇镇长、关集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谋私已到了猖狂的地步”。并举报其多项重大经济问题。但是,这些举报都石沉大海。举报信中写道:“1999年8月,省市纪委在太和县调查赵兴帮违法违纪之事期间,太和县的个别主要领导进行包庇,个别办案人员通风报信,致使赵兴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只给予党纪处分。这起案件的查处,在我们太和县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官官相护,司法不公。”
让人惊诧的是一些纪委已查明的大量事实,检察机关对赵兴帮提起公诉时却只字不提。2003年3月份,检察机关仅就赵兴帮利用为镇水利建设管理站筹建办公楼拨款一事,指控赵兴帮向时任水管站站长王某索要1万元,以权谋私,犯受贿罪。3月20日赵兴帮被太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赵兴帮任原墙镇镇长、关集镇党委书记期间,分别给这两镇造成重大财政赤字,仅关集镇财政亏空就达1700多万元,而赵兴帮在当地则被人称之为“赵百万”“赵千万”。据关集镇包工头姜学坤介绍,赵兴帮书记利用镇里的工程,大肆向包工头索要贿金,他承建镇里的工程,向镇里讨要工程款,赵兴帮将他叫到自己开的“大世界酒店”,拿出10万元付给他,同时向他索要2万元好处费。

       

百姓:检察院添加证词、伪造证据,法院不予追究、疑罪重判

       

  2003年3月份,赵兴帮被控告涉嫌受贿罪。此时,赵兴帮同太和县保险公司干部胡之彬到关集镇财政所复印李秀影账中关集镇检察室购车款凭证,一张10万元,一张5万元,向县检察机关举报李秀影,侵占公款10万元。同年6月30日,太和县检察院指控被告李秀影,于1997年3月份利用担任关集镇财政所预算会计兼管现金职务之便,在账中虚列支出,将10万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2003年8月14日太和县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李秀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秀影不服,提出上诉。9月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11月27日太和县法院重审判决,维持原判。

  赵兴帮举报李秀影贪污公款10万元,其10万元系赵兴帮以个人名义由胡之彬担保从太和县镜湖信用社贷的款,赵称这10万元贷款是替镇检察室购车。关集镇有没有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关集镇党委、政府没有此贷款记录,也未予确认。

  赵兴帮安排镇里另开一现金账户储存现金,由李秀影保管,李秀影从不知道赵兴帮个人贷款为镇检察室购车之事,李秀影称赵兴帮多次从她那里拿钱,赵不给任何手续只拿票据来冲抵其借出的现金。李秀影保管的账目中,有三张检察室出具的购车收据,合计20万元:二张5万元,一张10万元。其中只有一张5万元有赵兴帮的签批,另二张没有领导的签批。李秀影称这些购车收据是赵兴帮用来充抵其拿出的现金。

  这些购车收据又是如何到了李秀影的账中?检察机关为何只指控其中的10万元为虚列支出?且在举证中,保险公司康德英在具办贷款证言中否认李秀影参与贷款。镇检察室工作人员闪琪说自己去镇派出所取的钱,赵兴帮说是他叫派出所的人把10万元贷款送给检察室闪琪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在二审当庭辩护中,李秀影辩护律师陈岗指出:“闪琪2003年4月4日证言第二页第六行有明显的伪造迹象。且该句话有明显的为赵兴帮开脱责任,加重被告人犯罪嫌疑的倾向。”记者在查阅卷宗闪琪的《询问笔录》上看到:询问人徐成富、刘海丰,记录人徐成富,被询问人闪琪,记录人徐成富。其中,问:“你收到钱后开的收据交给谁了”,答:“我记不清了。”紧接着在不够书写一行的空间内,添加了字迹、墨色、大小均与原记录不一样的内容:“收据交给张美丽的或李秀影,不可能交给赵兴帮。”且没有闪琪的签名或按手印确认。检察院办案人员为何要在证人闪琪询问笔录上添加证词,伪造证据明显地偏袒赵兴帮呢?

  同一张由赵兴帮私人贷款的10万元契约票据第3联与第4联书写不一样,其真伪如何?

  重审中,法院已查明公诉机关在关键证人的证言上存在矛盾,证据细节有差异,10万元购车款收据来源不明,仍判决“被告人李秀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太和县法院和检察院。

  太和县法院刑事庭的一位法官就贷款契约对记者说,检察院提供了一个证明,是检察院从信用社调取的,证明贷款契约日期有笔误。因为第4联不属于信用社保管。我们法院也比较慎重,问得很细致。检察院提供的证明说,第1联与第3联日期一样,时间是1997年3月27日。第2联应该在贷款人手上,目前,第2联没有人能够提供。这4联应该是一笔写下来的,但镜湖信用社说不是(指第4联有笔误),我们只核对了第3联。我们也给检察院指出来了,但他们没有核实这一点。

  记者问:谁给李秀影的单据(购车收据)?该法官说:我认为这也很关键。应该对人负责。

  记者问:检察院检察官在闪琪询问笔录上添加证词,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说明检察院是带有观点办案的?这位法官说:我不评价。这个案件我怀疑这些人都在说谎话,但咱不好说。

  关于添加证词伪造证据的事,太和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丰收给记者解释说,这个我们是知道的,当时我们也发现了,但你们可以去问闪琪,这是否是她真实意思的表达?为啥没有叫她签字或按个手印?没让闪琪确认?我让具办人来给你们说。

  检察官徐成富给记者说:“一开始是我记录的,刘海丰询问。闪琪当时恼了,刘海丰和她吵起来,刘海丰就走了。有高宏在场。我问闪琪把收据交给谁了?闪琪说‘收据交给张美丽的或李秀影,不可能交给赵兴邦。'我给添上了。我开始是用刘海丰的笔,刘海丰走后,我用自己的笔添加的。”

  李丰收说:“我们认为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否则,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呀!现在,领导和上级机关咋说都对。对于证据,主要是采信的问题。自侦案件中证据相互矛盾相当多,关键看检察官和法官怎么采信的问题。这很常见。这个案件不排除赵兴帮不讲良心,不排除赵兴帮和李秀影合伙贪污,但是法律是不讲良心的。法律只讲证据。这10万元钱是国家的,不能受损失。至于收据从哪个渠道交给李秀影的,事实不清,不影响实质和对李秀影贪污案件的认定。”

  此事在太和县引起强烈反响。当地干部群众认为,一起贪官举报案件,该贪官将10万元个人贷款转嫁到单位会计头上,导致会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该贪官仅因受贿罪被叛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2年,两厢对照,反差悬殊。

       

专家:案件疑点多,疑罪应从无

       

  记者就李秀影一案采访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储育明教授。储教授认为,此案疑点较多,检察机关与法院应该查明事实,本着对国家财产与人民负责的精神,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针对重审判决中关于李秀影是否“虚列支出贪污10万元公款”,记者还采访了我国刑法权威、安徽大学法学院唐大森教授。唐教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首先要搞清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赵兴帮贷款行为的法律关系;二是赵兴帮与李秀影长期经济往来的法律关系。这两个关系在哪个点上交叉?一是整个贷款10万元的过程中,李秀影参加了没有?是谁交给李秀影10万元购车款收据?赵兴帮说并非他把收据交给李秀影,李秀影说是赵兴帮把收据交给了她。这是一对一的证据关系。重审的证据中,没有证据证明收据的来源。控方与辩方各自拿一对一的证据,这不能采信。必须有相关证据佐证才能证实某一方的证据。如果查不实,按照疑罪从无,不能判。另外,办案人员在一份笔录上随意添加证词,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二、重审中收据“来源不明”“并不影响”判决李秀影虚列支出,我认为是有影响的。只有查明收据的来源才能证明她是否虚列。收据是本案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如果这个收据是赵兴帮给李秀影的话,赵、李有长期经济往来,就不能说李秀影虚列支出。

  三、李秀影作为会计有失误的地方,票据应该有经手人签字、领导人签批。既然买车一共是20万元,有3张收据,为什么只怀疑10万元的收据?没有领导签批的是15万元,为什么不追究另5万元。  

    唐大森认为疑罪从无不等于被告人没有过失,也不等于犯罪事实一点也没有。疑罪从无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根据现在的证据来看,李秀影只能是疑罪从无。

    2004年2月16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按二审程序对李秀影涉嫌贪污案进行了审理。截止4月2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没有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审限早已逾期。目前被告人李秀影已按法院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取保候审在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岗指出,阜阳市中级法院采取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做法,未能依法及时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致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法律的权威未能得到维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