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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真的来了吗?
www.ah.xinhuanet.com   2007-11-07 来源:新安晚报

    “带薪休假”提了很多年,这一次终于又被提上议事日程了。昨天起,《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到这个消息,在省城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近十年的凌先生感慨:现在在单位连周末都要加班,如何保证老板会给员工放年休假呢?老板不执行带薪休假又该怎么办?在记者采访中,不少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议……

    执行到位是“关键”

    目前,在我省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大多有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受5天以上的带薪年假的规定,同时一些单位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也规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真正能完全享受到的人寥寥无几。

    在省城某机关工作的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单位虽然早有带薪休年假的规定,可自己已经工作六年了,从来没休过,原因在于平时工作忙,处室人手少,工作离不开,而且自己处室的领导都不休假,作为属下如何提休假呢?所以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应该有强制休假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执行到位。

    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彭家海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带薪休假一直为社会所广泛关注,此次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仍让很多人产生疑惑,即如何在实际中真正贯彻落实?有了法律规定,还要看政府的执行是否到位、企业是否遵守、员工有没有主动维权的意识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等等。

    彭处长表示,最关键的是要树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不能实施起来成了有假不去休、不敢休,尤其是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自觉遵守,体现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让职工充分享受休息权,关爱职工健康。

    不休的补偿应提高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如果不休年休假,只按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个标准似乎太低了。”昨天,在省直一家单位上班的罗女士告诉记者,以前年休假没休过,单位也没补过钱,现在若按规定给予补偿的话,可这个补偿标准最起码跟法定节假日是一个标准吧。因为根据规定,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要多付三倍工资,可年休假却只需多付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罗女士认为,补偿标准提高到三倍才更合情合理,否则,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以各种理由不让职工休假,而职工又只能拿到如此少的补偿,岂不是很不划算。

    年休假应分批进行

    在省城某大型国企工作的佘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公司明文规定每个工作满一年的员工都可以带薪休年假,并且公司报销部分的费用,但是等自己真的去请年休假的时候,人事部门一般都不会批,如果你一定要坚持的话,不但费用不报销而且还要扣发年终奖,所以多年来公司员工都不休假。

    同样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前几天刚刚休了年假,可回来上班才发现,休假期间单位正常算她的考核量,所以休完假一上班就只能更加拼命地工作,这样的休假太累。

    省城某私企工作了近四年的张先生说他从来也没享受过带薪休假的滋味:“连加班费都不发,我们加班都成了义务了,还想带薪休假?我们的年假从来不休,也没有任何补贴,说起来都觉得很遥远。”他的同事汪女士说:“我连产假都只请了几个星期,还敢休带薪年假?想休假就要有经济损失,想赚钱就不要惦记着休假了。”

    彭处长表示,有些情况在短期内很难改善,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执行起来可能有比较大的阻力。但法律也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所以政策出台后,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还应督促检查,引导和倡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除了观念的改变,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应该针对一些行业特点,比如有的企业由于生产情况和经营情况各异,人手紧张,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的情况,年休假应分批分期进行,既让职工有休假的权利,又不影响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需求。

    休假年限应“细化”

    记者采访中,很多人都对刚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省城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汪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年从没有休过假,如今,看到法规草案在征求意见,心里很激动,可看了部分具体规定后,他觉得还是有些不合理的地方。

    汪先生说,他在单位已经工作8年了,但按照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这实在不公平,而且容易打消像他这样的老职工工作积极性。他觉得,这样的休假年限应该划得更细一点,更科学合理些。比如以5年为一个档,工作1-5年的休假5天,6-10年休假10天,依次类推,再设定一个最长的封顶假期。或者以5年为一个基数,每增加一个工作年限,增加一天的休假,直到上限为止。汪先生告诉记者,希望带薪年休假这部法律规定再细化些,尽早出台,并且要更加明确单位不执行规定应受到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让职工充分享受到休息权。本报记者王俊夏丽霞

    ★链接★

    据资料可查,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法国。1936年,法国在全球率先对本国工人阶层,实行每年享受两个星期的带薪假期制度。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普遍呼吁缩短劳动时间,增加休闲假期。于是,带薪休假制度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推广。如今,大多数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和地区、部分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行了“带薪休假”制度,它已经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其实早已纳入法律。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就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党政机关的办法自行决定。但多年来这一法律条文由于具体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使带薪休假往往被打了折扣,有的转化成补贴,而更多的是成为义务奉献。

责编: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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