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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安徽频道:
贵网9月6日刊登的“阜阳太和:村干部私闯民宅强拆民屋”一事,大新镇党委、政府获悉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现把情况说明如下:
李某某,男,1943年出生,汉族,涡阳县楚店供销合作社职工,现住大新镇李各村委会楼庄。1984年11月14日,李某某代表楚店供销社和李各村民委员会及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签订土地转让及房屋变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位于楼东后坑北斜公路以北的0.911亩土地转让给楚店供销社使用,该地面上草房11间卖给楚店供销社,价格1600元。双方约定,该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使用权永远归楚店供销社,直至楚店供销社在此停业为止。合同签订后,楚店供销社付给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1600元,并在此经营化肥至1987年,后由李某某经营小百货,一直占用至今。
2003年12月16日,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要求李某某退回土地和清除该地面上的附属物,李各村民委员会出面处理此事,并制作调解书,李某某自愿退出土地交楼庄村民组管理。李某某在该调解书上签名捺印,但此后李某某未按调解书执行,仍不愿退还土地。
后李各村民委员会起诉到太和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李各村民委员会及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与楚店供销社签订的土地转让及房屋变卖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2005年7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2005〕太法字—初字第454号):
一、李某某将占用的0.911亩土地及现有附属物房屋四间返还给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该土地上的树木等其他附属物由李某某自行清除;二、李各村委会楼庄村民组返还楚店供销社购房款300元。
但李某某不服原判,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8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阜民一终字第628号)。
判决书生效后,李各村委会于2006年3月27日向太和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3月31日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找其谈话让其自动履行,而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太和县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向其发出执行公告,责令李某某于2006年9月10前迁出占用的0.911亩土地及地面所有附属物,房屋、树木等由其自行清除。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发出后,李某某仍置若罔闻,视法律为儿戏,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太和县法院执行局于2007年8月29日,通告大新镇党委、政府后,带领8名执法人员,依法严格按照判决书初定义务强制执行。
李某某家人拨打110报警,大新镇派出所接警后,现场验看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撤回。
李各村支部书记高某某,代表李各村民委员会作为李某某矛盾冲突的一方,受到李某某及其家属的仇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家属及其女儿对其百般辱骂,他自始至终以大局为重,做到骂不还口,使此次法院执法得以顺利进行。
中共大新镇委员会
大新镇人民政府
2007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