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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难点
法规滞后执法机制不健全
谁该为此负责?是移动运营商,还是相关管理部门?“分众事件”出现后,国家工商总局的“权威声音”随即出现: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禁违法买卖短信群发器,严禁买卖个人信息,严禁利用手机发布虚假广告。
监管部门及时的表态总算让人能缓口气,但为何监管多年,垃圾短信仍然屡禁不止?这又是个经常被探讨却总也得不到解决之道的老话题。业内人士分析称,这再一次暴露了监管力量的滞后。
中国联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短信内容涉及公民隐私权,运营商无权察看和直接查处,即使在收到用户举报后,也必须先将这些信息转到公安等部门,得到授权和通知后再对其进行查封处理。
“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回馈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很难做到对客户的举报一一回复和立即采取处罚措施。”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垃圾短信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他们对“如何避免自己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技术上可操作的边界在哪里”等问题很困惑。
“运营商说的‘相关法律法规空白’,指的是隐私权在我国法律领域‘尚无一席之地’,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保护规定比较含糊,而且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保护的力度也不够,执法的机制也不健全。”北京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表示。
他介绍说,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制定之时,短信息通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客观上也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公众通信方式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各界呼吁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提速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呼吁,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尽快出台。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等多位代表,不约而同地提交了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议案,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状况,在我国已呈蔓延之势,制订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石英说,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比如民法通则,只直接规定名誉权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对发送垃圾短信等类似行为作出处罚等。石英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要明确相关各方的法律权利、责任与义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据了解,早在2003年至2005年,我国就已经研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但至今没有下文。
“法律的缺失只能导致权利虚置,公民忍受侵权伤害却无法自救,也无法寻求他救。权利已然告急,立法没有理由再隐忍不发!”曹旭升告诉记者,对于此次“分众事件”,他的期盼就是,“两会”上代表们的声声呼吁,能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催产剂”,让广大手机用户不再做“透明人”,将有可能发生的财产甚至生命威胁降到最低,并体面地维护自己的隐私。(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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