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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实行扣分考核,一年内两次扣分累计超过20分的,5年内将不得在合肥担任项目经理。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完成编制,开始试行。
根据该《办法》,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实施扣分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的扣6分;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扣6分;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不报告的扣6分;在各类执法监督检查、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扣4分;施工现场质量、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的扣2分等。
每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周期(一年)内累计可扣分值为20分,凡在一年内扣分未达到20分的,记分予以清除,达到或超过20分的通知其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3~6个月,责令参加强化培训学习。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5分的,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2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外地进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一年内扣分达到20分,1年内取消在合肥承接工程资格。一年内2次以上扣分达到20分的,合肥市建委将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5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徐婧、檀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