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公司因涉嫌冒用他人厂名销售产品而被罚款10万元。近日,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审理合肥贝瑞泉商贸有限公司行政案件。
据该局办案人员介绍,今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和银杏路交叉口的合武铁路办公及科研中心大楼工程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热轧盘条钢在产品铭牌上注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厂:马钢(合肥)公司”字样,现场有17件热轧盘条钢。
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涉案的17件货物均由合肥某公司供货,涉案产品共33.63吨,价值132927.50元。经厂家鉴定,该产品并非马钢(合肥)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属冒用马钢(合肥)钢铁有限公司厂名。
在审理会上,执法人员表示,合肥贝瑞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热轧盘条钢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17件热轧盘条钢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赵贵宁 记者 罗从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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