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的通告》。
该通告明确规定了该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不得变更、转让或交易出租汽车经营权。否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经营权及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擅自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翟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