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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www.ah.xinhuanet.com   2008-12-12 来源:本网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据此对一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黄忧经济损失21805.70、13225.07元。宣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明光市三关乡下赵村倒桥队村民窦如美雇用同村村民罗付江为驾驶员,从事客车运输。2008年2月8日8时许,罗付江驾驶客车行驶至S309线路7KM+280M处时因超车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李学友驾驶的客车相撞,将在路边候车的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职工黄忧撞伤。明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罗付江负主要责任,李学友负次要责任,黄忧无责任。黄忧受伤后往医院治疗106天,经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血气胸、右髂骨骨折,出院时医嘱休息二个月,须经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经明光市公安局评定为X级伤残。黄忧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26633.70元,其中窦如美、李学友分别支付了18386 .10元、4000元。出院后,黄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罗付江、窦如美及其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李学友及其车辆投保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70071 .90元。

    明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中,罗付江、窦如美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友全负次要责任,应承担30%有赔偿责任,由其保险公司在各自保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原告赔偿。经核定,原告的相关费用合计5741690 .90元,其中的70%即40191.83元,扣除窦如美已付款,尚应支付的21805.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另外30%即17225.07元,扣除李学友已付款,尚应给付的13225.07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匡海燕 程玉峰)

(责编:徐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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