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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伤中的谢小云妻子林金华
新华网安徽频道电(偶正涛
王海根)“见义勇为”,一个令全社会钦佩的行为,其代价有时也相当沉重。谁来为这份“代价”埋单?是当今社会普遍而紧迫的话题。在安徽芜湖,一名见义勇为者英年早逝,妻女生活无着,只有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成为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许多尴尬和争议。
夜半大火惊现“见义勇为”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安徽省芜湖市园丁一区17栋2单元102室梁某家发生火灾。首先发现火情的是一个正在扫地的清洁工,她急忙高喊“失火了,快救火。”与梁家住对门的芜湖市二十五中学数学老师谢小云被呼救声惊醒。他起来后发现邻居梁某家窗口浓烟滚滚,就立即冲了出去。这时烟火较大,谢小云关了外面的电闸,叫妻子林金华从家里自来水龙头放水,自己拎到对门扑救。林金华将自己家里的两个水龙头开到了最大,用水桶与脸盆轮番接水。因为拉下了电闸,楼道里一片漆黑,楼上的其他居民用电筒照着,协助谢小云救火。经过半个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扑灭。
谢小云回到家中重新睡觉。十几分钟后,其妻林金华发现谢小云脸色异常,嘴里发出咕噜咕噜的响声,呼叫也没有反应,急忙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发现谢小云已经死亡。
谢小云见义勇为后失去生命的消息迅速传开,芜湖市主要媒体《芜湖日报》、《大江晚报》记者闻讯均进行了采访报道,对谢小云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了高度评价;谢所在单位芜湖市第二十五中学全体教师纷纷伸出援助之手,捐款表示对谢小云的敬意;芜湖市教委迅速作出了《关于开展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决定》;马塘区综合治理委员会、文明委授予他“见义勇为好公民”光荣称号;芜湖市选举谢小云为第二届精神文明十佳人物,同时谢的事迹入选当月安徽省精神文明十佳事迹;谢小云所在的园丁社区居委会向居民发出了向谢小云同志学习的倡议。
各方的反应充分肯定了谢小云舍己救火的高风亮洁,“英雄赞歌”一时响遍芜湖,中年丧夫的林金华多少获得了一些精神上的安慰。
英雄的家属被迫走上法庭
谢小云一直在学校工作,生前收入不高,家无余财。林金华在芜湖的一家企业工作,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现在要维持两人的生活,供年仅10岁的女儿读书。谢小云在世时还攻读在职研究生,要承担学费4000余元。加上两口子刚买房子,他们就向学校借了2500元。原本谢小云认为自己毕业后完全有能力归还欠款,但事到如今,还债的压力全都落到了林金华的身上。女儿已经上五年级了,现在家教风靡,林金华很想给女儿找个家教老师,但是却没有这个经济承受能力。年仅35岁的林金华既要承受丧夫之痛,又要承受生活的重压。
谢小云死后,来看望的群众络绎不绝。期间,对门的梁某也来看望了林金华,并送来了500元现金表示慰问。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此后林金华再也没有见到邻居梁某了。为了等待弄清谢小云的真正死因,灵堂摆设了20几天,期间的一天,梁某在问前来给哥哥办理丧事的谢小云弟弟:“你们家的事什么时候结束?我家房子要装修了。”林金华听到小叔子这么一说,心里顿时冰凉。
在谢小云死后一年多时间里,除了出殡时送来500元之外,仅露过一次面。由于两家住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面对这一切,林金华越来越感到不是滋味。她觉得,不为梁家救火,她也不会有自己丧夫、女儿失父之痛,也不会有如此大的生活压力。同时她也认为,作为被救助者,梁家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于是,林金华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导致丈夫死亡的受益人梁某索赔。芜湖市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劲松获悉后,免费为林金华代理,帮助她去打这场中国第一场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索赔官司。
2003年11月15日,林金华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当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这是“中国首例”,引起了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迅速指派精干的法官主审此案。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两家邻里关系,法院决定先让双方代理人回避,让原、被告坐在一起,自己主持调解。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梁某从事个体建筑业务,妻子是幼儿圆教师,经济收入尚可,作为直接受益人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被告认为谢小云的死只是一种时间的巧合,与救火没有直接关系。
在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偿。2004年元月,法院一审判决林金华胜诉。
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请上诉,这起见义勇为赔偿官司又得打下去。
谁载动许多情与责
尽管林金华是第一个走上法庭,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家属流泪”现象在我国已屡屡发生。因此。林金华一起诉,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都予以报道,很多网站网友们还作热烈的讨论。
2003年12月下旬,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时,庭辩双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林金华庭上庭下一再强调:“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划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见义勇为失去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而被告则认为,失火并非故意,自己并没有直接导致谢小云的死亡,无力承担这样重大的责任。拒绝赔偿。
“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到底该不该承担行为人后果的赔偿责任?如何让英雄及其亲属上讲台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伟大的民族精神,而不是走上法庭追索回馈或报偿?记者在芜湖及其它地区采访了大量对本案了解或不了解的干部、市民。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文顺就认为:“英雄家属含泪法庭求赔偿”,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将远远大于案件本身。因此,一审法院在公开审理之前,首先想力促庭外和解。芜湖有些市民对梁家的行为,从“良心”上寻求答案;也有些人客观地分析:“这种案件的赔偿几乎没有标尺,再多也不为过!被告不敢、也无力承这多情,担许多责!所以,许多受益者就不敢主动谈补偿。”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是全社会应高度褒奖的行为,决不能等同于一般商业交易式的举动。因此,也不能用正常的法律条文衡量;‘见义勇为’还是一种随机的、突发性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不确定性,根本无法用经济合同方式确认。”合肥安达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发表了这样的观点。“无论从社会组织或法律角度,都应为见义勇为为者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从精神上、物质上都应给予见义勇为者最为丰厚的报酬。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弘扬’社会正气与民族精神的目的。”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安全事故、治安案件数百万起,2003年突破250万起,每年还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中国科大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中国正处于前工业化社会,复杂而庞大的社会体系,众多的人口,高速度发展,使需要“见义勇为”几率大幅度提高。据了解,安徽省公安厅针对治安案件高发的社会现状,就建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专门用于资助、奖励与不法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由于资金量有限,奖励范围有限,社会影响力也非常有限。
有谁、用什么来承载见义勇为无法预知的后果?作为中国见义勇为赔偿第一案的原告,林金华无言以对。虽然丈夫已经死了近两年,但是林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悲痛欲绝,哭成了一个泪人,采访结束时,一直支持丈夫当时行动的林金华泣不成声地叮嘱说:“现在我真的在想,我丈夫这样做值不值得。”
记者无心去臆断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判决的最后的结果,但是案件再次向整会提出了一个沉重的话题,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何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让英雄流血家属不流泪。(完)
(责编:马祥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