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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节的倡导者--南丁格尔 |
国际护士节是为了纪念英国护理学先驱、妇女护士职业创始人和现代护理教育的奠基人南丁格尔而设立的。
1912年,国际护士理事会将南丁格尔的诞生日--5月12日定为国际护士节,旨在激励广大护士继承和发扬护理事业的光荣传统、以“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病人、做好护理工作。最初称“医院日”,也称“南丁格尔日”,在中国称为“国际护士节”。在这天,大力宣传护理工作,鼓励护士们学习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护理界的一件盛事。今年已经是国际护士节的95周年。
2008年“5·12”国际护士节主题——提高社区护理品质,引领初级卫生保健”( Delivering Quality,Serving
communities. Nurse Leading Primary Health
Care.) |
2007年“国际护士节”主题为“营造优良执业环境
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旨在强调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直接关系到医疗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卫生部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国际护士节”宣传活动的必要性,积极宣传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宣传各地在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护理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宣传优秀护理工作者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风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表彰优秀护士、慰问临床一线护士、举办护士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006年国际护士节的主题确定为 “SAFE STAFFING SAVES
LIVES”,中文译为“护士的合理配置对拯救生命至关重要”
2005年国际护士节主题: 为了病人安全,抵制伪劣药品
2004年国际护士节主题--护士:携手战胜贫困
2003年国际护士节主题--护士:反对歧视AIDS 关爱全人类(Nurses:
Fighting AIDS Stigma, Caring for All.)
2002年国际护士节主题--无论何时何地 护士永远为你服务:关爱家庭(Nurses
Always There for You: Caring for Families)
2001年国际护士节主题--无论何时何地 护士永远为你服务:联合反对暴力(Nurses,
Always There for You: United Against Violence)
2000年国际护士节主题--无论何时何地 护士永远为你服务(Nurses - Always
there for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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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护士给新护士授帽 |
洁白的燕帽,象征着圣洁的天使;燃烧的蜡烛,象征着“燃烧自己,照亮他人”。每逢5月12日国际护士节到来之际,医院、护士学校等都会举行庄严的护士授帽仪式,并庆祝“节日”的到来。
授帽仪式是护生成为护士的重要时刻。在护理学创始人南丁格尔像前,伴随着“平安夜”的庄严乐曲,护生直跪在护理前辈面前,前辈为护生戴上圣洁的燕帽,护生接过前辈手中的蜡烛,站在南丁格尔像前宣读誓言。“我宣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履行护士的天职;我宣誓:以自己的真心、爱心、责任心对待我所护理的每一位病人;我宣誓:我将牢记今天的决心和誓言,接过前辈手中的蜡烛,把毕生经历奉献给护理事业。”
神圣而庄严的授帽仪式结束,护生正式成为一名“白衣天使”。她将学习和发扬护理前辈“燃烧自己,照亮他人”的精神;她将履行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人道主义护士天职,把真诚的爱心无私奉献给每一位病人;她将为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和促进人类健康事业奉献青春与热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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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决定,每两年颁发一次南丁格尔奖章和奖状,作为对各国护士的国
际最高荣誉奖。1991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布达佩斯代表大会通过的弗罗伦斯·南丁格尔奖章规则第二条规定,奖章可颁发给男女护士和男女志愿护理工作人员在平时或战时做出如下突出成绩者:“具有非凡的勇气和献身精神,致力于救护伤病员、残疾人或战争灾害的受害者;如有望获得奖章的人在实际工作中牺牲,可以追授奖章。”
南丁格尔奖章是镀银的。正面有弗罗伦斯·南丁格尔肖像及“纪念弗罗伦斯·南丁格尔,1820至1910年”的字样。反面周圈刻有“永志人道慈悲之真谛”,
中间刻有奖章持有者的姓名和颁奖日期,由红白相间的绶带将奖章与中央饰有红十字的荣誉牌连接在一起。同奖章一道颁发的还有一张羊皮纸印制的证书。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护士条例(草案)》
《护士条例》全文
国务院公布《护士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护士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护士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6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条例将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卫生部颁布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
为推进我国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卫生部于2005年7月颁布了《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并召开了全国护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近时期护理工作的发展目标、工作重点。《规划纲要》提出的总目标是:“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拓展护理服务,加强护理管理,规范护理教育,促进护理事业与社会经济和医学技术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具体包括十方面重点任务:(一)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二)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总量,实现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三)合理调整临床护士队伍结构,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四)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五)根据临床专科护理领域的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培养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建立和发展临床专业护士。(六)加强护理管理,提高护理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七)发展社区护理,拓展护理服务。(八)推进护理教育改革与发展。(九)发展中医护理。(十)加强护理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护理服务理念、专业技术经验、教育和管理模式。(来源: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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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时的婚礼(每日新报) |

护士节前比技能(新华社 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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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练兵 优质服务(新华社 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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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护理 薪火相传(新华社 天津) |

合肥包河医院的护士在宣誓(张超摄) |

护士们在表演舞蹈(新华社 南宁) |

策划:马祥平 编辑制作: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