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监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经济立法和监督,计划、预算审查和监督工作。
(稿件来源:/责编:马祥平)